实质损害威胁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上海人民出版社《中国对外经济贸易法律大辞典》第671页(457字)
存在倾销或补贴的进口产品造成进口国国内工业损害的可能性。作为损害的3种表现形式之一,实质损害威胁的特点在于存在倾销或补贴的进口产品尚未造成进口国国内工业的实际损害,但显然已有可能造成这种损害。由于这种情况下损害的存在只是一种可能性,因此,如果不恰当地确定此种可能性,就会产生滥用反倾销税或反补贴税的现象。根据关税与贸易总协定1979年反倾销法典和反补贴法典,损害威胁的确定必须基于事实,而不能基于投诉方的声称、推测或极小的可能性。但是,应基于何种事实,两个法典都未说明。在美国和欧洲共同体的实践中,确定实质损害威胁是否存在时,通常考虑3个因素:倾销或补贴产品进入进口国国内市场的增长率;有关出口国生产该种产品的生产能力;该种产品进入进口国国内市场的可能性。如果倾销或补贴产品进入进口国国内市场的增长速度很快,有关出口国生产该种产品的能力很强,而且生产出的该种产品进入进口国国内由市场的可能性很大,那么,就可以确定该倾销或补贴产品对进口国国内工业存在实质损害威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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