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上海人民出版社《中国对外经济贸易法律大辞典》第674页(562字)

有关产品所接受的补贴的实际数额。关贸总协定反补贴税的规则规定,反补贴税的税额不准超过有关进口产品所接受的补贴的数额。然而,对补贴数额的确切含义即如何计算则没有进一步说明,仅在反补贴守则的有关注释中提出应在缔约国之间就补贴数额的计算标准达成一项协议,但至今没有结论。在美国和欧洲共同体的有关法规和实践中,补贴数额的计算主要涉及3个问题:(1)补贴数额的计算应基于受补贴者所获得的利益,还是基于政府为提供补贴而支付的费用。就某些类型的补贴而言,例如免税或退税,无论基于前者还是后者,很难说会有差异。然而就另一些类型的补贴而言,基于前者和基于后者的结果就显然不同,甚至涉及到补贴事实的存在与否。例如,美国曾在有关欧洲钢铁产品的反补贴调查中基于上述前者裁决补贴数额为有关产品所获政府贷款的利率与一般商业贷款利率的差额;而欧洲共同体基于上述后者认为只要政府贷款的利率不低于政府筹措该笔资金的利率则不存在补贴数额,也就不存在补贴。(2)计算补贴数额时应该扣除受补贴者没有实际获得的部分。诸如申请补贴的费用和专门为抵销补贴而征收的税费等。(3)计算补贴数额时还须进行必要的分配。如果补贴不是根据产品的生产数量或出口数量给予的,就应将补贴数额分配给在一个适当期间中生产或出口的每一件产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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