欧洲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的环境委员会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上海人民出版社《中国对外经济贸易法律大辞典》第682页(515字)

1969年底欧洲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简称经合组织)专门成立的研究环境问题的组织机构。该委员会下属11个小组和1个特别小组,这些小组每年分别举行两次集会,不但从科学和技术方面,而且从经济政策方面来研究环境问题。该委员会对经合组织的成员国政府认为对实行环境政策具有重要意义的问题加以研究,然后按照需要交经合组织最高决策层审议,作为经合组织的决定(对成员国有拘束力)或劝告(成员国承担道德上的责任)通过之,由各国付诸实施。环境委员会成立以来,突出的活动有:召开了几次环境部长会议,协调了成员国的环境政策;提出了一项国际环境法的着名原则——污染者负担原则;讨论了几项国际文件。该委员会自成立以来到1978年为止,共作出24项劝告和1项决定。其中包括要求成员国政府采取减少或停止排放多氯联苯(PCB)和水银毒害环境措施的《关于多氯联苯(PCB)规定的决定》和《关于水银规定的劝告》。环境委员会今后的目标是:从经济效率和费用效果来进行计划,积极推行预防为主的政策;在作出对环境有重大影响的一切重要决定时,要运用环境影响评价方法作保证;加强国际立法的合作,完善情报网络,与发展中国家进行合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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