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护莱茵河免受氯化物污染公约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上海人民出版社《中国对外经济贸易法律大辞典》第683页(535字)

联邦德国、法国、卢森堡、荷兰和瑞士五国为减少排入莱茵河的氯离子量,改善莱茵河水质而共同采取措施达成的重要协议。1976年12月3日签订于波恩,1985年7月5日生效。本公约共18条,并有若干附件。公约规定,排入莱茵河的氯离子量至少年平均应减少60公斤/秒,此目标通过注入式或吸收氯离子的活动逐渐实现,并且在法国的领土上实现。公约规定,缔约各国在各自的领土上采取必要的措施,以避免莱茵河的氯离子数量的增加。公约附件Ⅱ对缔约国负荷值有详尽规定。缔约各国若要单独增加氯离子的排放量,只有在各自的领土上实行负荷抵销或者在保护莱茵河免受污染国际委员会的范围内得到总量的抵销时,才被许可。当然任一缔约国基于迫切需要的理由,并在征求了国际委员会意见后,可作为例外,被允许增加排放而无须即刻进行负荷抵销。公约还规定,在公约生效后的4年期限内,该国际委员会应该就在整个莱茵河流域逐渐实现新的限制氯离子的方法向缔约各国提出建议,关于注入或吸收氯离子工程和有关工作的费用,由法国承担,联邦德国、荷兰和瑞士以交纳承包款的方式进行摊款。公约规定,争议应首先通过谈判解决,如若不成,除非缔约国当事各方另有安排,经其中一方的请求,通过仲裁方式解决。

分享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