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上海人民出版社《中国对外经济贸易法律大辞典》第696页(554字)

欧洲共同体的监督、咨询机构。该机构是在1952年西欧6国建立欧洲煤钢联营时,由6国议会选派78名议员组成,称为“大会”。1958年欧洲经济共同体成立后,决定由欧洲经济共同体、欧洲煤钢共同体、欧洲原子能共同体设立共同的欧洲议会,自1962年3月30日起,改为现名。当时议席为142名,由共同体成员国按比例推举议员组成。1974年巴黎共同体首脑会议就直接普选问题达成一致意见,决定自1979年起,由共同体各成员国选民采取直接投票方式进行选举。欧洲议会共设518个席位,其分配如下:法国、德国、英国、意大利各81席,西班牙60席,荷兰25席,比利时、希腊、葡萄牙各24席,丹麦16席,爱尔兰15席,卢森堡6席。任期5年。在任期内,欧洲议员在其本国享有与本国议员一样的特权与豁免。议会设议长1人,副议长12人,任期均为2年半。欧洲议会每年开会数次,讨论共同体委员会提出的年度报告、提出质询和弹劾,有权以2/3多数的不信任投票罢免共同体委员会的成员。欧洲议会仅对欧洲共同体的预算有决定权,不具有立法权,所通过的决议只供欧洲共同体理事会参考,无强制性效力。欧洲议会下设政治、法律、经济和货币等14个常设委员会。欧洲议会的常设秘书处设在卢森堡。会址设在法国的斯特拉斯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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