欧共体对华贸易关税制度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上海人民出版社《中国对外经济贸易法律大辞典》第699页(449字)

根据有关条约与协定,欧共体按有关税率对中国产品征收相应关税的制度。根据欧共体与我国签订的贸易协定及贸易和经济合作协定的规定,欧共体与中国相互给予最惠国待遇,对来自我国的进口货物按协定税率(最惠国税率)征税。欧共体给我国的关税优惠,主要是体现在提供普遍优惠制待遇,使我国部分商品减免关税。此制度从1980年起实施。在给惠产品中,减税(一半)农产品226种(另有26种不给中国优惠),免税农产品94种(1种不向中国提供优惠)。工业品519个税号中除1个税号外,绝大部分给予普惠制待遇,对其中敏感性商品需要受配额和限额的限制。包括一般工业品有26类受配额限制,119类受限额限制;纺织品对中国给惠95类(总共给惠114类)中,有59类在配额内,36类在限额内享受免税待遇;非协定纺织品给惠42类,丝麻在配额内免税,其余40类在限额内免税;钢铁产品给惠产品有6类,中国在限额内享受免税待遇的有4类。普惠制的实行,对扩大中国向欧共体成员国出口起了促进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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