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济特区涉外公司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上海人民出版社《中国对外经济贸易法律大辞典》第704页(411字)

中国的企业、其他经济组织与外国的企业、其他经济组织或者个人在特区内共同投资兴办的,或由外国的企业、其他经济组织或者个人独立投资开办的企业组织,它包括在特区内设立的中外合资公司、中外合作公司、外资公司和中外股份有限公司。除具备公司的一般特点外,特区涉外公司还具有以下法律特点:(1)它是外商参与投资或由其独立投资而形成的公司,其主体及其投资具有涉外因素;(2)它是一种直接投资的企业组织,投资者要参加公司的经营管理;(3)它是承担有限责任的中国法人。根据《广东省经济特区涉外公司条例》规定,特区涉外公司必须根据条例规定程序设立,有符合规定的资金数额,有组织章程、组织机构和场所,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经特区所在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核准登记。特区涉外公司均为有限责任公司。特区涉外公司在特区内的投资、获得的利润和其他合法权益,受中国法律保护,其一切活动必须遵守中国的法律、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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