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经济特区条例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上海人民出版社《中国对外经济贸易法律大辞典》第707页(522字)

1980年8月26日经国务院提出的、由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批准颁布的调整客商在广东省经济特区内投资设厂,兴办各项经济事业所享受的优惠待遇,及其注册经营、劳动管理和组织管理等方面关系的地方性综合法律规范。它不仅是我国经济特区建立的标志,同时亦是我国经济特区的第一部法律。《条例》共分6章26条,其主要内容有:(1)在广东省深圳、珠海、汕头三市分别划出一定区域,设置经济特区;(2)设立广东省经济特区管理委员会,代表广东省人民政府对各特区实行统一管理;(3)特区企业所得税税率为25%,特区企业进口生产所必要的机器设备、零配件、原材料、运输工具和其他生产资料,免征进口税;(4)各特区设立劳动服务公司,特区企业雇佣中国职员和工人,或由当地劳动服务公司介绍,或经广东省经济特区管理委员会同意由客商自行招聘;(5)深圳特区由广东省经济特区管理委员会直接经营管理,珠海、汕头特区设立必要的办事机构。《条例》颁布后,全国人大常委会为适应经济特区建设的需要,加快特区的立法,于1981年11月作出决议,授权广东省、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所属经济特区的各项单行经济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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