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经济特区入境出境人员管理暂行规定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上海人民出版社《中国对外经济贸易法律大辞典》第707页(445字)

广东省对出入经济特区的外国人、华侨和港澳台同胞给予简化手续的规定。1981年11月17日广东省五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三次会议通过。自1982年1月1日起施行。适用范围;凡从国家对外开放口岸和对外开放的特区专用口岸进入特区,或从特区出境的外国人、华侨、港澳同胞和台湾同胞。主要对于从香港、澳门的入境人员给予方便:(1)外国人、华侨凭本人护照通过我方委托的港澳旅游机构或其他代理机构办理入境出境手续,由我签证机关签证。在特区投资设厂和兴办各项事业以及购有住宅或常住需经常入出境的外国人、华侨,可申请多次往返有效的入境出境签证;(2)港澳同胞凭《港澳同胞回乡证》及附页或附卡,查验放行。对在特区设厂、兴办各项事业以及购有住宅或常住的港澳同胞,需经常当天入境出境的,可申请,由特区(市)公安局加签,免填附页或附卡;(3)台湾同胞从香港、澳门进入特区,可凭本人身份证明通过我方委托的港澳旅游机构及其他代理机构办理入境手续,由我签证机关发给入境出境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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