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经济特区与内地之间人员往来管理规定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上海人民出版社《中国对外经济贸易法律大辞典》第710页(468字)

对该特区与内地之间建立有管理设施的陆地管理线,由人民武装警察部队负责巡逻检查人员往来的管理规定。1986年2月22日广东省第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通过,1986年3月12日广东省人民政府公布,自1986年4月1日起施行。在特区内的火车站、码头等口岸,设立特区与内地之间人员往来专用通道,由海关和公安边防部门负责检查管理。凡往来特区与内地之间的人员,必须由本规定所列的通道口、码头及专用通道通行,并持下列有效证件接受检查:(1)内地人员,持写明“前往深圳经济特区”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边境管理区通行证》或《前往边防禁区特许通行证》;(2)服现役的军人、警察,持团以上机关签发的写明“前往深圳经济特区”的《中国人民解放军军人通行证》或《中国入民武装警察部队通行证》;(3)特区内居民,须持《深圳经济特区居民证》或能证明本人特区居住身份的有效证件;(4)陆地管理线两侧附近的居民从人行便道口出入特区,须持《深圳经济特区过线作业证》;(5)经由特区出入境的,须持有效出入证证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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