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条例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上海人民出版社《中国对外经济贸易法律大辞典》第712页(733字)

对该开发区内的行政管理,企业的注册手续经营内容、以及可享受的优惠待遇等法律规范的总和。1986年12月20日江苏省第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通过,适用于本省境内经国务院批准设立的经济技术开发区(以下简称开发区)。条例分5章,共31条。既鼓励外国的公司、企业和其它经济实体或个人(以下简称外商)在开发区内投资兴办产品出口企业和先进技术企业,以及科研机构、基础设施等,也鼓励省内外公司、企业、科研单位、高等院校在开发区内投资开发新技术、新工艺、新产品、新材料,兴办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合作经营企业、合作科研机构和基础设施,并规定省人民政府对开发区所在市人民政府申报的开发区需要给予批复的各种文件,必须在接到之日起1个月内给予批复,批准证书和工商营业执照,必须在10日内办理完毕。条例详细地规定了开发区外商投资的生产性企业可以享受的各种优惠待遇,包括:(1)享受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给予的优惠待遇;(2)产品出口企业和先进技术企业,在免征企业所得税期间,同时免征地方所得税。在免税期满后,再先后免征和减半征收地方所得税各3年。产品出口企业在免征地方所得税期满后,凡当年出口产品产值达到该企业当年产品产值50%以上的,免征地方所得税;(3)开发区内的外商投资企业生产经营所需水、电,由当地列入计划,优先保证供应。产品出口企业和先进技术企业的水电费按计划价计收;其它外商投资企业的水电费按当地国营企业同一收费标准计收;(4)开发区内的外商投资企业建设和生产需要的原材料,价格与供应当地国营企业原材料的价格等同;最后外商投资的生产性企业,在建成投产后缴纳工商统一税有困难的,经开发区所在市人民政府审核批准可予减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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