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外商投资企业劳动管理办法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上海人民出版社《中国对外经济贸易法律大辞典》第712页(801字)

对在该经济技术开发区内外商投资企业的人事管理权利,行使权利手续和承担的义务,企业职工的条件、权利及劳动争议解决办法的规定。1987年6月25日大连市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二次会议通过,1987年7月25日辽宁省第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七次会议批准并于公布之日起施行,同时取代1984年10月15日大连市人民政府公布的《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劳动工资管理办法》。办法共19条,具体地说,包括以下方面:(1)外商投资企业可以根据生产经营需要,自行确定机构设置、人员编制和聘用、辞退(解除劳动合同)职工;企业可以采取全面考核、择优录用的办法自行招聘职工,也可以委托开发区劳动人事部门代为招聘;(2)外商投资企业招聘职工应由企业同职工签订劳动合同,外商企业和职工任何一方解除合同应提前1个月通知对方;(3)下列职工,外商投资企业可以解除合同:a.经过试用不合格的;b.经过培训不能适应要求也不宜改调其他工作的;c.因企业的生产、技术条件发生变化而多余的;d.患病或非因工负伤按中国政府对劳动合同制工人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的;e.严重违反企业劳动纪律的;f.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实施条例》第一百零二条的规定,企业宣告解散的。当然如果经开发区劳动安全监察部门确认企业的劳动安全、卫生条件恶劣,严重危害职工安全健康的,企业不能按劳动合同规定支付劳动报酬的,职工有开除、入伍、外迁等特殊情况的或企业不履行劳动合同或违反中国法律、法规,侵犯职工合法权益的,外商投资企业的职工可以解除合同;(4)外商投资企业职工的工资水平,应按不低于本地区同行业条件相近的国营企业平均工资的120%确定;职工退休养老保险金,应按职工实得工资的20%提取;职工住房补助基金按职工实得工资的25%提取;职工待业保险,按职工实得工资的1%提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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