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外高桥保税区管理办法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上海人民出版社《中国对外经济贸易法律大辞典》第717页(610字)

关于该保税区行政管理,外贸企业和金融机构以及有关出入保税区人员的种种方便措施和优惠待遇的法律规范。1990年9月10日上海市人民政府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分8章共32条。本管理办法规定保税区是一个封闭式的综合性对外开放区域,其主要任务是发展对外贸易和转口贸易、港口、仓储、出口加工以及金融服务等业务。保税区由上海市人民政府批准设立的管理委员会实行统一管理;并设立保税区开发公司,主要从事市政等基础设施开发经营。本办法规定允许在保税区的仓库内进行货物分级、包装、分装、挑选、贴商标等商业性简单加工;允许经国家主管部门批准的保税区内的贸易企业,从事转口贸易和为保税区的企业代理生产用的原材料、零配件进口及产品出口;允许保税区内的生产性企业从事本企业生产用原材料、零配件、设备的进口和产品的出口,并允许其直接对外承接与生产相关的加工业务;允许保税区内中资企业开设外汇现金帐户,其经营所得外汇,税后余额自企业成立起5年内全部归企业所有,存入外汇现金帐户。此外,还规定有税收优惠措施,对从境外进入保税区的货物,除国家另有规定外,免征关税和工商统一税或产品税;从非保税区进入保税区的货物,凡符合出口条件的,除国家另有规定外,免征生产环节的工商统一税或退还已征收的产品税;凡浦东新区企业生产的产品进入保税区直接出口的,按国家规定免征关税。最后,有关人员的出入管理也有多种方便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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