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国对外贸易区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上海人民出版社《中国对外经济贸易法律大辞典》第719页(474字)

美国在其主要港口城市划出一定区域,置于海关管辖区界之外,完全撤离关税及复杂的海关手续等贸易障碍,只办行政管辖上的申报手续。1943年美国国会通过的对外贸易区法案。美国是世界上设置经济特区最多、发展最快的国家,对外贸易区几乎遍及美国的主要港口城市。美国政府的对外贸易区管理局和海关负责对外贸易区的业务。该管理局由三个部门的成员组成:商务部长(任主席)、财政部长和陆军部长。管理局负责审查申请书、发给许可证与调整各对外贸易区的关系。海关负责贸易区的安全和管理、商品的进出并征收关税。贸易区的所在地的地方海关主任,作为管理局驻区代表,执行职务。对外贸易区的优惠措施主要有,任何外国或国内商品,除法律禁止者外或由管理局规定为有害公共利益、健康或安全者外,均可不受美国海关法对进口商品和缴纳关税的限制而进入对外贸易区。准许进入贸易区的商品可以进行任何形式的储存、展览、制造、混合或装配,该项商品可用原包装或其它包装自贸易区再出口或予以销毁或运往关税区。凡运往关税区者,须缴纳关税,如运往国外,无须交纳关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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