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审理原则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上海人民出版社《中国对外经济贸易法律大辞典》第726页(382字)

国际商事仲裁机构受理当事人的仲裁申请,并依照有关仲裁规则组成仲裁庭(包括数人仲裁庭和独任仲裁庭),就双方当事人争议的事项,在不受任何外来干预的前提下,进行审理案件的准则。独立审理原则是国际商事仲裁的基本原则之一,包括三个层次的含义:(1)仲裁庭审理仲裁案件时,不受任何干预,包括不受任何司法机构的干预,不受任何政府机构的干预,以及不受双方当事人的干预;(2)仲裁庭审理案件,并且在作出最终裁决时,只能依照仲裁规则以及适用的有关法律、法规进行裁决,不能有任何超越法律、规则、法规的情况发生;(3)仲裁庭审理案件时,将接受社会的监督,并在裁决时,受到一定的制约。我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仲裁规则》规定,仲裁委员会以仲裁的方式,独立地解决产生于国际经济贸易中的争议,以保护当事人的正当权益,促进国际经济贸易的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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