回避原则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上海人民出版社《中国对外经济贸易法律大辞典》第727页(418字)
审理国际商事争议的仲裁庭组成人员,与该仲裁案件有某种利害关系,因而会直接影响对案件的公正处理而不参与该案审理的准则。回避原则是国际经济贸易商事仲裁中一个普遍原则。这里的利害关系有3个含义:(1)仲裁员与本案的当事人一方有直接的近亲属关系,因而有可能导致案件不能公正裁决的情况发生;(2)仲裁员虽与本案没有近亲属关系,但是双方当事人中的一方当事人一旦败诉会对仲裁员产生法律后果;(3)仲裁员与本案有其它关系,足以影响案件的公正审理。回避原则在许多仲裁规则中都有明确的规定,如《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仲裁规则》第18条规定:“被指定的仲裁员,如果与案件有利害关系,应当自行向仲裁委员会请求回避,当事人也有权向仲裁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请,要求该仲裁员回避。”又如,《联合国国际贸易法委员会仲裁规则》第10条规定:如对仲裁员的公正性或独立性有理由可以怀疑时,对任何仲裁员都可以提出异议。等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