仲裁程序前的调解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上海人民出版社《中国对外经济贸易法律大辞典》第728页(290字)

有争议的双方当事人,同时请求他们认为值得信任的第三者在没有申请仲裁的前提下,就他们之间的争议进行协调,最终达成或没有达成的和解协议的行为。它的特征是:(1)请求调解的时间是未进入仲裁程序之前,也就是说,仲裁机关还没有发出受理争议事项的通知之前;(2)仲裁程序前的第三者是双方均认为信任的人,这个人可以是仲裁机构的仲裁员,也可以是他们双方的代理人,或双方认为公正行事的官方人员;(3)这种调解一般无明文法律规定,调解结束后,一般也不制作调解书,仅以书面形式达成协议即可。就我国的国际经贸仲裁的司法实践,仲裁程序前的调解还是不少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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