调解自愿性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上海人民出版社《中国对外经济贸易法律大辞典》第730页(307字)

有争议的双方当事人将他们之间的争议提交无利害关系的第三人进行调解,而调解所最终达成的协议是完全自愿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调解的自愿性是调解的第一大特性,也是调解得以进行的根本基础。调解的自愿性包括:(1)请求调解、或最终达成的协议完全出于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2)请求调解的双方当事人内心的意愿与在行为上所表现的一致,与调解结果是否符合当事人的预期目的无关;(3)这种意思表示不是一方对另一方强迫,更没有任何第三者的干涉;(4)双方当事人的自愿是建立在他们均有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的基础上的,具有法律上的意义。这种自愿性意味着双方愿意承担调解的法律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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