仲裁委员会副主席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上海人民出版社《中国对外经济贸易法律大辞典》第732页(178字)

在一个国际性的商事仲裁机构中,担任次要职务,完成由主席交办任务的领导人。一般应当具备相当条件才能胜任。比如在某一个领域,(如法学或国际商事)有相当造诣,有丰富的社会实践经验,具有一定的权威,是主席的得力助手。他可以拥有主席所拥有的一切权利,但前提条件,必须是由仲裁委员会主席的受权委托,否则就是越权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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