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上海人民出版社《中国对外经济贸易法律大辞典》第733页(410字)

国际商事仲裁机构或仲裁庭受理和审理国际商事仲裁案件的操作规范(操作规程)。其特点是:(1)该仲裁程序是由法律规定的,而不是任何人想怎么做就怎么做;(2)该仲裁程序是公开的,是为双方当事人及其代理人所明知的,而不是秘密的;(3)该仲裁程序是仲裁机构或仲裁庭以及仲裁员进行一系列仲裁活动的根据、准绳,违反了,必须承担由此造成的法律后果。如《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仲裁规则》第6条规定,申诉人必须向仲裁委员会提交仲裁申请书,提交仲裁申请书时,应当附具申诉人要求所依据的事实和证明文件,同时,申诉人又必须在仲裁员名册中指定一名仲裁员,或者委托仲裁委员会主席指定一名仲裁员,并且按照仲裁规则所附的仲裁费用表的规定预缴仲裁费。如果申诉人没有按上述要求办理而仲裁委员会受理了该案,就是违反仲裁规则,其最终所作出的裁决是无效的仲裁裁决;(4)该仲裁程序是法院进行程序上审查的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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