预缴仲裁费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上海人民出版社《中国对外经济贸易法律大辞典》第734页(525字)

国际商事仲裁的申诉人或是反诉人为了使自己的仲裁请求能够被有关仲裁机构所受理,根据仲裁规则的规定,在仲裁程序开始前的最初阶段所支付的一部份仲裁费用。其特点是:(1)只能是申诉人或反诉人预缴,被诉人或被反诉人可以不预缴;(2)预缴仲裁费是作为仲裁请求构成的一个要件,如果缺少这个要件,仲裁机构可以不受理仲裁申请案;(3)预缴仲裁费的具体数额是有法律明确规定的,而不是随意增减的。一般是以争议大小为计算标准。《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仲裁规则》规定,争议金额(人民币)在100000元以下,预收金额的4%,最低不少于2000元收费;争议金额在100000元至500000元之间,应收4000元+争议金额100000元以上部分的3%;争议金额在500000元至1000000元之间的,应收16000元+争议金额500000元以上部分的2%;争议金额在1000000元至5000000元,应收26000元+争议金额1000000元以上部分的1%;争议金额在5000000元以上,应收66000元+争议金额5000000元以上部分的0.5%。收取的仲裁费用为外币时,按照仲裁费用表规定收取与人民币等值的外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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