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利坚合众国统一仲裁法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上海人民出版社《中国对外经济贸易法律大辞典》第740页(418字)
美国为各州所采用的统一仲裁法案。公布于1955年8月20日。该仲裁法共计25条,对仲裁的效力、程序、仲裁员的选任、审理及裁决作了全面的规定。在美国,几乎每一个州都有自己的仲裁法,其中最着名,历史最长的是纽约州的仲裁法。为统一各州立法,早在1925年美国各界人士就组成了一个“统一州法全国委员会”,制定《统一仲裁法案》,作为全美统一法律的“标准法案”。并为6个州所采用。1955年,该会和“美国律师协会”又共同制定了新的《统一仲裁法案》,于1955年8月20日公布,这就是《美利坚合众国统一仲裁法》。到1978年,此法案已为22个州所采用。该《统一仲裁法》虽名“法”,实际上并不是由立法机关制定的法律,只是提供各州立法机关采用的一个“法案”。但在习惯上,都称之为“法”。各州在采用时,都根据本州情况,略加增删修改,所以,实际上各州的仲裁法并不完全与此法案相同,各州的仲裁法也不完全一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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