萨伐尔仲裁案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上海人民出版社《中国对外经济贸易法律大辞典》第753页(1049字)

加拿大萨伐尔石油公司和伊朗石油公司协议合伙,由于不履行协议而发生争端,1963年独任仲裁人进行仲裁。1958年6月16日,加拿大萨伐尔国际石油有限公司和伊朗国家石油公司签订一个标准的特许权协议。这协议是以1957年的伊朗石油法为根据,类似于伊朗国家石油公司与其他石油公司所签订的特许权协议。根据合同的规定,双方为勘探和开发石油的联合企业的合伙人;在勘探和开发活动的第一个阶段中,萨伐尔根据协议要履行大部分义务并承担全部开支;在发现了商业上值得开发的油田后,开支即由双方分担,萨伐尔先前付出的开支可得到偿还。净利双方分摊,其中25%归萨伐尔,75%归伊朗国家石油公司和伊朗政府。萨伐尔在特许权允许范围内开始钻探活动的期限是2年。除遇不可抗力外,不履行这项或其他义务时,萨伐尔将冒取消特许权合同、没收银行保证金35万美元和失去已付出之一切开支的危险。根据合同,双方应本着诚恳和相互善意的精神履行协议。协议还包含一个解决争端的仲裁条款,把仲裁任务委托给一个独任仲裁人。这个仲裁人由瑞士、丹麦、瑞典或巴西的最高法院院长去挑选。在合同执行期间,双方发生矛盾,提交仲裁。1963年3月15日,仲裁人作出裁决,裁给萨伐尔的赔偿总数为260万美元。在双方没有明文协议的情况下,仲裁人只好确定仲裁地点和决定仲裁所适用的诉讼法。仲裁人推定双方愿意接受仲裁地所适用的诉讼法,即适用瑞士沃洲的民事诉讼法典。在仲裁人看来,即使双方不存在这样的意图,这样做仍将是正确的。理由是仲裁人参考了索塞——霍尔在《国际私法中的仲裁》一书中所表示的观点,也参考了国际法学会的一个决议,以及1923年9月24日关于仲裁条款的议定书第2条和瑞士联邦法院的判决,认为仲裁通常是适用案件审理地的诉讼法的。在决定谁来承担损失的问题上,仲裁人面对着的问题是:萨伐尔在石油发现前已停止了在特许区域上的活动。照专家意见看来,那里发现石油的机会是很多的,仲裁人根据美、英、法等国判例法的先例,以“机会损失”为理由裁定萨伐尔赔偿200万美元。卡尔文法官所作的裁决,对于国家与外国私人法人间签订的协议适用国际法还是国内法的问题,无疑具有很大的实际价值。排除适用合同成立地法和执行地法而采用一般法律原则,把它作为合同适用的适当的法律,这对于具有“准国际法”的特许权协议来说是正确的,它“使合同免受某个特定法律制度的主权的限制。”本裁决对处理国家对外国人的责任,特别是对机会损失赔偿这方面的论述也是很值得重视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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