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诉讼权利能力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上海人民出版社《中国对外经济贸易法律大辞典》第755页(424字)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享有民事诉讼权利承担民事诉讼义务的资格。没有民事诉讼权利能力,就没有取得民事诉讼当事人地位的资格,也就不能以当事人的名义请求人民法院对自己民事合法权益,按照民事诉讼司法程序予以保护。民事诉讼权利能力与民事实体权利能力是相联系的。凡是有民事实体权利能力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都具有民事诉讼权利能力。因为民事诉讼法律规范,是民事权利主体据以要求人民法院保护其合法民事权益的手段。因此民事权利主体对民事诉讼权利能力的取得和消灭,与民事权利能力的取得和消灭是相适应的,或者说是同时产生和消灭的,因为民事诉讼权利能力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生存于社会最基本的权利。根据我国宪法和民法通则、民事诉讼法规定,我国公民的民事诉讼权利能力,不论其性别、年龄、出生、民族、信仰、职业如何,始于出生,终于死亡;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民事诉讼权利能力,始于依法由有关国家主管部门批准成立时,终于组织的终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