诉讼代理人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上海人民出版社《中国对外经济贸易法律大辞典》第759页(385字)

以当事人一方的名义,在当事人授权或法律规定或法院指定的权限范围内进行诉讼活动的人。诉讼代理人的特征是:(1)只能以被代理人的名义及其合法民事权益为目的进行诉讼活动;(2)在诉讼活动中,只能代理一方当事人,不能同时代理双方当事人进行诉讼,即具有排他性;(3)必须在代理权限范围内进行诉讼活动,超过这一限度,其行为无效。诉讼代理人既是保障当事人行使诉讼权利,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民事权益的一项重要的民事诉讼程序,也是一项有利于人民法院正确审理民事案件的重要程序。民事诉讼法规定,民事诉讼法规定代理人有三种:法定代理人、委托代理人、指定代理人。诉讼代理人的诉讼权利和承担的义务,主要是:(1)有权调查收集证据;(2)有权查阅本案有关材料;(3)提起诉讼;(4)代理当事人出庭;(5)代理当事人应诉;(6)在法庭上进行答辩、辩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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