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上海人民出版社《中国对外经济贸易法律大辞典》第762页(251字)

法院为了查明一定的事实,对与争议有关的现场或者物品,亲自进行勘查检验或指定有关人员拍照、测量而制作的笔录。勘验笔录是勘验人对现场或物品的直接观察和反映,是固定和保全证据的方法,能起到证明作用,也是一种证据。但由于它是勘验人对一些证据和情况的观察和体验,勘验人制作笔录时,必须把实际情况和自己的分析认识区别开来,以免混淆造成错误。在必要和可能的情况下,还要注意收集原始证据。勘验笔录制成后,要由勘验人、当事人和被邀请参加人签名或者盖章,方有证据的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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