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上海人民出版社《中国对外经济贸易法律大辞典》第763页(1166字)

法院将诉讼文书送交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的方法和形式。送达方式一般有以下几种:(1)直接送达,即由法院将诉讼文书直接送交受送达人。本人不在的,交其同住的成年家属;受送达人已向法院指定代收人的,交代收人签收;(2)留置送达,即受送达人没有正当理由,借故拒绝接收诉讼文书,送达人将诉讼文书放置受送达人住处,并应邀请有关基层组织的代表或者其他人到场,说明情况,在送达回证上记明拒收事由和日期,由送达人、见证人签名或盖章,视为送达。留置送达与交受送达人本人的法律效力相同。调解书在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受送达人拒收调解书表明对调解协议翻悔,因此,调解书不宜用留置方式送达;(3)委托送达,即受送达人不住在受诉人民法院所在地,法院直接送达有困难的,就委托受送达人所在地法院代为送达;(4)邮寄送达,即受送达人不在受诉法院所在地或法院直接送达有困难,就通过邮局挂号将诉讼文书寄给受送达人的方式。邮寄送达应扣除在途期间,以挂号回执上注明的收件日期为送达日期;(5)由受送达人所在单位转交送达。由于受送达人所在单位具有特殊性,不宜直接送达,法律规定可以由受送达人所在单位代为转交。受送达人是军人的,通过其所在部队团以上单位的政治机关转交。受送达人是被监禁的,通过其所在监所或者劳动改造单位转交。受送达人是被劳动教养的,通过其劳动教养单位转交。代为转交的机关、单位收到诉讼文书后,必须立即交受送达人签收;(6)公告送达,即受送达人下落不明或用其他方法无法送达的,用张贴布告、登报等方式通知受送达人在法定期间领取诉讼文书的方式。自发生公告之日起经过3个月,即使当事人没有看到公告也视为送达。公告送达应在卷宗中记明原因和经过,以备存查。此外,对不在我国领域内居住的当事人,送达方式有:(1)通过外交途径送达,即由发出诉讼文书的法院报本国司法部并送交外交部,由外交部交受送达人所在国的驻本国大使馆,再由大使馆转送该国外交部,该国外交部再转给其本国司法机关送达给当事人。目前,在我国与外国没有双边协议的情况下,有关涉外民事、经济等方面诉讼的法律文书,一般按互惠原则,通过外交途径送达;(2)使、领馆送达。即对中国籍的当事人,如果受送达人所在国允许我国使、领馆直接送达,可以委托所在国的我国使、领馆代为送达。对于外国当事人,如果该国同意,也可以由我国使、领馆送达;(3)委托外国法院送达。即当事人所在国与我国有司法协助协议的,可以委托外国法院代为送达;(4)由当事人的诉讼代理人送达。在受诉法院所在国和当事人所在国没有外交关系的情况下,受诉法院不便送达,由原告的诉讼代理人将需要送达的文书交给被告。这种送达是当事人的诉讼代理人以个人身份送达的,在国际上可以避免可能发生的争端;(5)邮寄送达;(6)公告送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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