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上海人民出版社《中国对外经济贸易法律大辞典》第765页(435字)

一种强制执行措施。它是把被执行申请人的财产,由人民法院运送到有关场所加以扣押,不准被执行申请人占有、使用和处分的一种措施。扣押强制措施一般是易地实行,但对船舶、航空器等类财物也可以就地扣押。采取这种措施,人民法院应当作出裁定。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规定,扣押财产时,被执行申请人是公民的,应当通知本人或者他的成年家属到场;被执行申请人是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应当通知其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到场。拒不到场的,不影响执行。被执行申请人是公民的,其工作单位或者财产所在地的基层组织应当派人参加。对其扣押的财产,执行人员必须造具清册,由在场人签名或者盖章后,交被执行申请人一份。被执行申请人是公民的,也可以交他的成年家属一份。扣押财产后,执行人员应当责令被执行申请人在指定期限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被执行申请人过期不履行的,人民法院可以依法交有关单位拍卖或者变卖被扣押的财产。国家禁止买卖的物品,交有关单位按照规定价格收购。

上一篇:拍卖 下一篇:查封
分享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