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上海人民出版社《中国对外经济贸易法律大辞典》第769页(1115字)

人民法院依法以强制力量,根据执行法律文书的内容和要求,迫使义务人履行义务的程序。其目的是实现人民法院已经确认的民事权益,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利,维护国家的法律尊严。执行程序是审判程序的保障程序,但此程序只是在义务人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给付的义务情况下才能发生。需要按照执行程序执行的,还须有依法规定由人民法院执行的其他生效的法律文书,如仲裁裁决书、赋有强制执行效力的公证债权文书等。因此民事诉讼执行程序具有自己的特点:(1)必须是因义务人拒绝履行其法律文书所确定给付的义务为前提。如果被执行人没有法定的给付义务,或者已经自觉履行了,就不会发生执行问题;(2)必须具有执行权的机关,以强制措施迫使义务人履行其法定的给付义务。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规定,执行程序的内容主要有:(1)执行法律文书的范围,是属于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的具有给付内容的民事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刑事的判决书、裁定书的财产部分;以及法律规定由人民法院执行的其他法律文书。(2)申请执行人必须提交执行申请书,法院移交执行的除外。执行申请人或被执行申请人为公民个人的,其申请执行期限为1年;法人和其他组织的为6个月。(3)人民法院接受执行申请后,应向被执行申请人发出责令在指定的期间履行义务的文书,如过期被执行申请人仍不履行义务的,可强制执行。(4)凡是具有给付内容的为人民法院制作的判决书、裁定书和调解书,由第一审人民法院执行;法律规定的其他法律文书,由被执行人住所地或者被执行人的财产所在地人民法院执行。基层人民法院、中级人民法院根据需要,可以设立执行机构。执行工作,由执行员进行。执行采取强制措施时,执行员应当出示证件。执行完毕后,应当将执行情况制作笔录,由在场有关人员签名或盖章。(5)强制执行措施,可以根据执行的不同标的物,依法分别采取查封、扣押、冻结、拍卖、变卖或交有关单位收购;必要时还可实行搜查、强迫退出占据房屋和土地;根据需要,也可以委托有关单位或其他人完成。(6)在执行过程中,执行申请人和被执行申请人自行和解协议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双方申请,将其和解协议内容记入笔录,由双方签名或盖章。一方事后不履行和解协议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对方申请,恢复对原生效法律文书的执行。(7)在执行过程中,如被执行申请人向人民法院提供担保,并经执行申请人同意的,人民法院可以决定暂缓执行及暂缓执行的期限。被执行申请人超过期限不履行的,人民法院有权执行被执行人的担保财产或者担保人的财产。(8)如果在执行过程中,出现了特殊情况,或者在短期内无法执行的,执行应中止;不可能再继续执行,或已无须再继续执行的,执行应终结。

分享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