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上海人民出版社《中国对外经济贸易法律大辞典》第769页(377字)

人民法院在执行过程中,由于发生法律规定的特殊情形,致使执行没有必要或者不可能继续进行,从而结束执行。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规定,产生执行程序终结的情况有:(1)执行申请人撤销申请;(2)据以执行的法律文书被撤销;(3)作为被执行申请人的公民死亡,无遗产可供继承,又无义务承担人;(4)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案件中的权利人死亡;(5)作为被执行申请人的公民因生活困难,无力偿还债款,无收入来源,又丧失劳动能力的,执行无法进行,而且也不可能再恢复执行;(6)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况。人民法院在执行过程中,如发现有上述情况之一的,应当终结执行,并作出书面裁定。裁定书应写明执行终结的原因,然后加盖人民法院印章。执行终结裁定,不准上诉。执行终结裁定书送达当事人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程序即告终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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