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外民事诉讼中的互惠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上海人民出版社《中国对外经济贸易法律大辞典》第774页(800字)

交往国家之间,互相给予对方国家的国民在本国从事诉讼时相同的或相类似的权利、代价或者互相要求以相当的义务。我国民事诉讼法第5条规定:“外国人、无国籍人、外国企业和组织在人民法院起诉、应诉,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有同等的诉讼权利义务。外国法院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民事诉讼权利加以限制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对该国公民、企业和组织的民事诉讼权利,实行对等原则。”在国际民事诉讼中,常在以下方面适用互惠原则:(1)确定应适用的法律。(2)给外国人提供法律保护。(3)对于外国诉讼程序的法律效力的承认,特别是对外国司法判决的承认和执行。(4)适用特定的起直接调节作用的诉讼规范(诉讼费用担保的豁免、诉讼费的免除、司法协助的制度)。互惠有实质上的互惠和形式上的互惠。当某一国家的国民在外国享受的待遇与其所属国家给予其他国家国民的待遇相同时,就存在实质上的互惠;而当某一外国给予另一国家国民的待遇与它给予其本国国民的待遇相同时,就存在形式上的互惠。互惠的要求,可能通过不同的方式表现出来,当要求有互惠条件存在时,在大多数情况下,立法者应注意的是,保证有关外国给予内国国民与该外国国民同等的法律保护,或内国给予外国国民与内国国民同等的法律保护;而且该外国法院应承认内国诉讼程序的法律效力,特别是应承认和执行内国的司法判决。互惠原则的制度与报复原则的制度相辅相成,它们是同一事物的两个方面。这两种制度的不同只是因为互惠原则要求直接见之于法律体系中,报复的执行则属特定国家机构(不是法院)的行为。两种制度之间的另一个不同是,在实行报复的情况下,只要不能证明内国国民在有关外国人本国享受同样的特权,该外国人就不能在内国享受某种优惠;在实行互惠原则的情况下,只有能证明内国国民在有关外国人本国也享有同样的权力时,该外国人才能享受这种优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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