协议管辖权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上海人民出版社《中国对外经济贸易法律大辞典》第778页(573字)

根据双方当事人的约定或协议所指定的国家的法院来行使的管辖权。协议管辖权有两种形式:明示协议:当事人事先约定的协议,这种约定既可以通过书面形式,也可以由口头表示;默示协议:双方当事人事先既无书面协议,也无口头表示,而只是某国行使管辖权时,双方都不提出异议,接受该国法院的管辖。现在大部分国家都承认协议管辖权的效力,特别是有关契约一类的案件,由协议来规定管辖权的情况更为普遍。例如,英国的判例规定:尽管基本原则是法院不能受理对不在英国的被告的起诉,但是任何人都可以订立合同,明示或默示地服从一个他本来可以不必服从的法院的管辖权。订立这样一种合同的当事人,在同意服从管辖权之后,就不能再对具有约束力的判决的法律效果提出异议。各国在承认协议管辖权的同时,也都对协议管辖权作了若干的限制:(1)协议管辖权只限于第一审法院,上诉法院不能由当事人以协议选择,必须按照管辖国的司法制度逐级提起上诉;(2)协议管辖只限于财产权的请求,凡涉及人身方面的诉讼,如离婚、确认婚生地位等,只能到法律规定的法院起诉;(3)在涉及合同案件中,当事人的协议管辖只能选择与该合同有联系的法院,如被告住所地、原告住所地、合同成立地、合同履行地法院等;(4)任何当事人间的协议都不能排除各国根据法律规定的,专属该国管辖的案件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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