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投资合同的法律适用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上海人民出版社《中国对外经济贸易法律大辞典》第785页(934字)

国际投资合同中订明的合同适用何国法律的条款。国际投资合同有不同的类型,选择其法律适用的原则也各不相同。主要有:(1)一国政府根据条约或协定在另一国进行投资的合同争议,原则上受国际法的支配。(2)不同国家国民之间的私人投资合同适用的法律,允许当事人选择,如果当事人未作选择,则根据最密切联系因素,由投资东道国法院管辖并适用该国法律。(3)一国政府或其分支机构和代理机构,以当事人的身份与外国私人企业之间就允许该外国企业在一定时期内,在本国境内从事开发自然资源和其他公益事业而签订的带有特许性的各种形式的经济发展合同。由于这种合同一方是主权国家,另一方是其他国家的国民或公司法人,而且合同内容是特定的,因此在国际上被称为经济特许协议(合同)或国家合同。这种合同在本质上仍属于一般民商事合同,其法律的适用同私人投资合同基本相同。但是,由于国家合同的一方是主权国家,合同的内容大多是关于开发该国的自然资源和与该国国计民生有重大关系的经济发展项目,合同与投资东道国的关系更为密切,因此,它比一般私人投资合同更强调适用投资东道国的法律,由投资东道国法院专属管辖,并且排除当事人的意思自治原则。例如,英国在1982年的石油(生产)条例关于石油开发合同中强调,本合同受英国法支配和依英国法解释。挪威石油开发格式合同规定,与本国合同有关的任何争辩,均在法院中解决。当事人同意挪威法律支配,依挪威法律解释。我国涉外经济合同法也规定,在我国履行的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合同、中外合作经济企业合同、勘探开发自然资源企业合同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1974年联合国大会第29届会议通过的《各国经济权利和义务宪章》规定,每个国家有权按照其法律并依照其国家目标和优先次序,对其在国家范围内的外国投资加以管理和行使权利;有权管理和监督其国家管辖范围内的跨国公司的活动,并采取措施保证这些活动遵守法律、规章和条例及符合其经济和社会政策;有权将外国财产收归国有、征收或转移,在收归国有、征收或转移时,应由采取此种措施的国家给予适当的赔偿,除非有关国家自愿和互相同意寻求其他解决办法外,因赔偿问题引起的任何争议,均应由实行国有化的国家法院依照其国内法加以解决。

分享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