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外民事诉讼司法协助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上海人民出版社《中国对外经济贸易法律大辞典》第787页(716字)

不同国家彼此之间,根据本国与他国缔结或者参加缔结的国际条约,或者根据互惠原则为他国法院代为一定诉讼活动的总称。一个国家法院审理涉外民事案件,其诉讼文书的送达、收集在外国的证据、生效判决、裁定需要在外国执行等民事讼诉活动的进行和完成,都涉及到与外国疏通司法渠道问题。其办法只能靠国与国之间司法协助的办法来解决。这种办法也是国际社会公认的。它有利于受诉涉外民事案件所在国法院对案件的审理和执行,有利于居住在不同国籍的当事人为保护自己的合法民事权益进行诉讼。它对于及时解决国与国之间的民事、经济争议,促进经济贸易交往,发展彼此的友好关系,均具有重要的作用。国与国之间涉外民事诉讼司法协助主要有两方面的内容:一是一般的司法协助,是为外国法院代为一定的诉讼行为,如代为送达法律文书,代为调查取证等;二是特别的司法协助,是接受外国法院的委托,代为执行外国法院的判决或者外国仲裁机构的裁决。这些司法协助内容要求的提出,一般是根据国家之间互相缔结或者参加的双边或多边条约中所规定的司法协助条款。如我国参加的《维也纳领事关系公约》、《承认及执行外国仲裁裁决公约》等。当其他国家根据以上公约向我国提出有关内容的司法协助时,我国人民法院有义务协助完成;又如,我国同法国、波兰等国家所签订双边协议,都是我国同其他国家进行涉外民事诉讼司法协助的依据。除此之外,国与国之间如果没有共同缔结或者参加双边或多边条约,也可以根据互惠原则,进行涉外的民事诉讼司法协助。但是要注意符合被申请国法律规定所提供涉外民事诉讼司法协助的条件,如果不符合有关条件,有关国家的法院可以以司法主权原则,拒绝提供涉外民事诉讼司法协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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