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上海人民出版社《中国对外经济贸易法律大辞典》第797页(432字)

国家规定的有关律师、律师组织和律师活动的法律制度。它是国家司法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律师制度的最初形态,出现于古罗初期。近代意义上的律师制度,是资产阶级民主政治的产物,是司法制度的一个发展。我国的律师制度萌芽于解放初,1949年2月,中共中央发出《关于废除国民党的六法全书与确定解放区司法原则的指示》,明确被告人的辩护权开始。十年动乱中,律师制度被废除,粉碎四人帮后,得到恢复。1980年8月26日第五届全国人大第十五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暂行条例》,对我国律师的性质、任务、资格、权利、义务、活动原则和机构设置作出了具体而明确的规定,表明我国的律师制度逐步走向法制化。以后,司法部、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以及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厅(局)根据国家的有关规定,根据实际生活的需要,陆续制定了有关律师工作的各种规章,这些都是我国律师制度的一部分。它们的诞生,表明我国的律师制度正日趋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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