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顾问的工作形式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上海人民出版社《中国对外经济贸易法律大辞典》第798页(534字)

根据法律顾问服务内容的多样性以及聘请方对受聘律师的服务的不同要求,对法律顾问工作方式所作的规定。法律顾问的工作形式,根据不同的标准,可以划分成不同的种类:(1)从应聘律师的组合看,有一人担任,也有两人以上共同担任。(2)从聘请法律顾问的期限划分,有常年法律顾问和临时法律顾问两种形式。常年法律顾问,是指律师在聘请合同规定的期限内,按照合同规定的工作范围为聘方提供法律帮助。通常为一年以上。临时法律顾问,是指聘请单位为了完成或者处理某项事务,临时聘请律师担任法律顾问。当顾问律师代为完成或处理事务完毕,受聘关系即告解除。(3)按法律顾问的工作范围划分,可以分为有特定范围的法律顾问和无特定范围的法律顾问。有特定范围的法律顾问,是指聘请合同规定的律师只就聘方业务上某个或某几方面的问题提供法律帮助。这种形式也称为专项性法律顾问。无特定范围的法律顾问,是指聘请合同对律师的工作范围没有限制,律师就聘方业务上的问题提供多种法律帮助。这种形式也称为综合性法律顾问。(4)从方式上看,有定期上门服务;有不定期服务,随叫随到;也有定点接待等。采用哪种形式,主要依据聘请方的需要和业务的繁简程度,同时考虑律师如何更能发展作用来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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