诉讼中的无权代理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上海人民出版社《中国对外经济贸易法律大辞典》第800页(250字)

没有代理权而以被代理人名义进行诉讼代理的行为。无权代理不发生法律效力,但经代理人事后追认,则代理自始有效。无权代理主要有:(1)原代理权已消灭,律师仍代为诉讼行为;(2)律师超越被代理人授权范围所为的诉讼行为,其超越部分的诉讼代理行为无效;(3)未经授权而代理的诉讼行为。当事人同时委托两个律师代理涉外经济贸易诉讼,须在授权委托书中分别列明各代理人的代理权限。若代理权限交叉,代理人应与被代理人协商共同实施,未经协商擅自行使代理权的行为,是无效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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