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上海人民出版社《中国对外经济贸易法律大辞典》第804页(477字)

国家公证机关在行使公证职能过程中,依法定标准向申请公证的当事人收取的有关费用。依照1988年2月11日司法部、财政部、国家物价局制定的《公证费收费规定》及有关补充规定,公证机关按下述规定收取公证费:(1)按件收取,即根据不同的公证事项,按不同类型每件收取固定的公证费。如证明出生、国籍、招标、开奖、法人资格、公司章程、商标注册等。(2)按比例收取。如证明股票、房屋转让、买卖,证明财产继承、赠与,证明债权文书有强制执行效力等,均按标的总额或收入总额比例收取公证费。(3)按标的收取。如证明经济合同,按标的总额的大小幅度收取不同幅度的公证费。(4)按年收取。保管遗嘱或其他文件按预定保管期限以年计收,保管时间不足一年的按一年计收。(5)遗赠、赠与我国政府、团体、企业、事业单位的财产按件收费。(6)如当事人以继承境外财产为目的而要求办理亲属关系、出生、死亡公证书的,按“证明财产继承”的标准收费。(7)经济合同标的总额,加工承揽合同按加工费、建筑工程承包合同按建筑安装工程费、租赁合同按租期租金总额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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