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上海人民出版社《中国对外经济贸易法律大辞典》第804页(292字)

公证机关对招标过程中招标、投标、开标、评决标几个主要环节的真实性、合法性予以确认的活动。招标方以公告或邀请书的方式,将需招标的项目及招标程序公之于众,由同意招标方提出的条件和要求的单位进行投标,在招标方规定的时间和地点,当众启封标箱、宣读标书,经过专门的评标委员会的评选,评出最佳投标者为中标单位的活动,在公证机关的监督下,保证了招标的竞争性、公开性得以实现。提出此种公证申请除按一般公证程序提出申请并提供有关证明外,还须提供招标方和投标方主体资格的证明、有效的招标文件,公证机关在招标的主要环节中,监督招标方按招标文件的要求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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