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上海人民出版社《中国对外经济贸易法律大辞典》第18页(483字)

以保险关系为调整对象,规定保险关系各种主体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对保险业进行管理和监督的法律规范的总称。主要内容包括:(1)保险业的设立、经营、管理和解散的法律规定;(2)保险合同的签订、变更、解散以及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法律规定;(3)专门规范特定的保险种类的保险关系的法律。因此,根据保险法所调整的内容来划分,保险法由保险业法、保险合同法以及保险特别法三部分构成。新中国成立初期,我国颁布了一些有关保险的法规,如1951年政务院公布了《关于实行国家机关、国营企业、合作社财产强制保险及旅客强制保险的决定》,同时颁布了轮船、铁路、飞机旅客意外伤害等强制保险条例。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后,在保险业恢复和发展的同时,我国的保险法规正在逐步建立和健全。目前,我国已颁布的有关保险的法律、法规主要有:1981年12月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经济合同法》,1983年9月国务院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财产保险合同条例》,1985年3月国务院颁布的《保险企业管理暂行条例》,1986年7月颁布的《国营企业职工待业保险暂行规定》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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