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外经济合同中的不可抗力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上海人民出版社《中国对外经济贸易法律大辞典》第503页(591字)

根据我国涉外经济合同法的规定,合同当事人因不可抗力事件而造成违约的,可以免除其全部或者部分责任。在《涉外经济合同法》中确定不可抗力事件范围的方法有:(1)概括式,即在合同中只概括规定不可抗力事件的定义,不规定具体的事件。如果发生纠纷,由仲裁机构或法院作出裁决。(2)列举式,即在合同中具体列举各种不可抗力事件。具体范围可以由当事人在合同中加以约定。(3)综合式,即在合同中既概括规定不可抗力事件的定义,同时又具体列举各种不可抗力事件。在实践中,免除当事人因不可抗力事件所造成的损失责任的范围,视事件所造成的影响大小予以确定。例如,因不可抗力事件而全部不能履行义务的,可免除全部责任,解除合同。如果因不可抗力事件而部分不能履行义务的,则免除部分责任,变更合同。如果因不可抗力事件而不能按合同约定的期限履行义务的,可暂时中止履行合同,待影响消除后继续履行。主张不可抗力事件要求免责的当事人,必须及时将事件的发生通知另一方,以减少可能给另一方造成的损失,并应在合理的期间提供关于事件发生的证明。如果因合同当事人以外的第三人遇到不可抗力事件而不能履行合同,以致影响合同一方当事人也不能履行合同的,是间接不可抗力事件。对于这种情况,当事人能否免责,法律没有明文规定。一般说来,间接不可抗力事件不能构成合同当事人的免责条件,以保障合同的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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