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进出上海外高桥保税区货物、运输工具和个人携带物品的管理办法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上海人民出版社《中国对外经济贸易法律大辞典》第589页(769字)
具体规定保税区生产企业、外贸企业和仓储企业的进出口货物的验放依据及税收优惠,以及运输工具和个人进出保税区所携带物品的申报、检查等的法律规范。1990年9月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颁发。分7章共31条。主要内容为:(1)上海外高桥保税区为海关监管区,保税区与非保税区分界线设置完善的隔离设施,保税区内仅设立行政管理机构以及有关企业;除安全保卫人员外,其他人员不得在保税区内居住;(2)对于进出口货物,规定从境外进口运入保税区的供保税区内使用的机器、设备、基建物资、生产用车辆、交通工具和办公用品、为加工出口产品而进口的原材料、零部件、元器件、燃料、包装物料,供储存的转口货物,以及在保税区加工运输出境的产品免领进出口许可证。从非保税区运入保税区的货物,视同出口;(3)对于生产企业进出口的货物,规定生产企业用进口料、件生产的制成品应全部销往境外,如遇特殊情况需将生产的制成品、副次品和边角余料等销往非保税区时,视同进口。进口料、件应自进口之日起1年内加工成品销往中国境外,超过1年未曾加工的进口料、件,除特准延期外,应按进口货物办理领证、纳税手续;(4)对于外贸企业进出口的货物,规定经国家主管部门批准经营进出口业务的保税区外贸企业可从事转口贸易和为保税区内企业代理进口生产用原材料、零部件和出口产品,但不得收购非保税区企业生产的货物出口,亦不得代理非保税区企业进口货物;(5)对于仓储企业转口的货物,规定其转口货物应存入区内海关指定的仓库、场所,经海关同意,可进行分级、挑选、刷贴标志、改换包装等简单加工;转口货物在保税区内储存期限一般为1年;(6)运输工具进出保税区时应向海关申报,接受海关检查。从保税区前往非保税区的人员不得擅自载运、携带保税区内保税货物和用保税料、件生产的产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