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效民事行为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上海人民出版社《中国对外经济贸易法律大辞典》第9页(749字)
亦称绝对无效的民事行为。
不具备民事法律行为的法定有效条件,因而自始不能产生行为人预期的民事法律后果的行为。和有效的民事行为相比,无效民事行为具有三个特点:(1)缺少民事法律行为应具备的条件之一,故为不合法的民事行为。(2)这种行为也能产生一定的法律后果,但是这种后果并不是行为人所预期的。(3)无效民事行为具有违法性,从行为开始起就没有法律约束力。
无效的民事行为可有以下几种:①无民事行为能力实施的民事行为,包括法人在法律或者章程、组织条例规定的业务宗旨和活动范围以外实施的民事行为。②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依法不能独立实施的,也没有征得他的法定代理人的同意所实施的民事行为。③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所实施的民事行为。④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的民事行为。⑤违反法律或者社会公共利益的民事行为。
⑥违反国家指令性计划的经济合同。
⑦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的民事行为。民事行为被确认为无效而产生的民事法律后果为:(1)返还财产。
指当事人一方或双方把因无效民事行为所取得的财产返还给受损失的一方。(2)赔偿损失。指有过错的一方或双方应该赔偿因无效民事行为而给对方所造成的损失。
(3)追缴双方取得的财产。
指对双方恶意串通,实施损害国家、集体或第三人利益的民事行为所取得的财产应当追缴,收归国家、集体所有或返还第三人。实践中除了应追缴双方当事人已经取得的财产外,对于双方虽尚未实际取得但已约定将要取得的财产也应依法予以追缴,以示惩戒。
(4)强制收购。指民事行为被确认为无效或被撤销后,由国家有关机关对一定财产依照国家牌价或降价强行加以收购。
这主要适用于那些违反国家物资、物价管理法规而情节较轻微的民事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