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上海人民出版社《中国对外经济贸易法律大辞典》第14页(767字)

典权人支付典价,占有出典人的不动产,行使使用典物和获得收益的权利。

典权是我国特有的制度,他国法律虽有与它相类似的物权,但其性质与名称都与典权相异。典权同时具备担保和用益两种功能。

在我国,典权主要存在于房屋出典中。设立典权必须以书面形式订立合同。

合同双方当事人为出典人和承典人。出典人是出让不动产,收取典价的人。承典人是支付典价,占有他人不动产,并对不动产行使使用收益权利的人,又称典权人。在合同中,应该约定回赎期限。

典权存续期间,典权人可以将典物出租或转典给他人,但租期不得超过典权存续期间。出典人将不动产转典时的典价,不得超过原典价。典权人对于典物因转典或出租而受的损害,负赔偿责任。出典人在典权设定后,可以将典物的所有权让与给他人,但典权不受影响。

典权存续中,因典权人的过失,致典物全部或一部分灭失的,典权人在典价额限度内,负其责任。但因典权人故意或重大过失致典物灭失的,除将典价抵偿损失外,如有不足,仍应赔偿损失。

在房屋出典期间或者典期届满时,当事人之间约定延长典期或者增减典价的,应当准许。出典人在出典期限届满后,可以以原典价回赎典物,承典人要求出典人高于原典价回赎的,人民法院一般不予支持。

以合法流通物作典价的,应当按照回赎时市场零售价格折算。但典当房屋在典期届满已逾10年或未定典期经过30年,出典人才提出回赎,在这以前出典人从未主张过权利的,原则上视为绝卖,即出典人不得赎回出典的房屋,房屋由承典人所有。但如果典期届满,出典人未按契约规定期限提出回赎,是由于不可抗力使其不能行使请求权的,这种受客观原因影响的时间,应予扣除,不计入回赎时效期间;如果典期届满,出典人已提出回赎要求,但由于承典人的原因而逾期未能回赎的,这种情况,应自出典人提出回赎之日起重新计算回赎时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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