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上海人民出版社《中国对外经济贸易法律大辞典》第48页(376字)

美国法学家,实用主义法学派和社会法学派的主要代表之一。

曾任律师,内布拉斯加州最高法院上诉委员会委员、内布拉斯加州大学法学院院长。长期任哈佛大学法学院教授、院长。

其法学思想以实用主义哲学为基础,从强调实现法的目的、法的效果这一前提出发,认为法律是一种社会工程或社会工具,其中心问题在于是否实用或具有社会效果,强调司法独立,鼓吹法官可以任意作出判决和创造法律;将人类法律的发展分为原始的法律、严格的法律、衡平法和自然法、成熟法律、社会化的法律、世界法六个阶段,认为19世纪后期开始的西方各国,已进入社会化法律阶段,企图使社会化观念进入法律领域。主要着作有《普通法精神》(1921年)、《法律哲学总论》(1922年)、《法制史解释》(1923年)、《法律的新道路》(1950年)和《法理学》(1959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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