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经济组织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上海人民出版社《中国对外经济贸易法律大辞典》第53页(640字)

现代国际组织中的一个专门性的特殊类型,是国家间经济交流与合作的一种组织形式。

由于国际间各种政治力量通过相应的经济组织形式实现其政治和经济要求,因此各种国际经济组织的演变,又反映了国际政治力量的消长。根据范围的大小和协调活动的对象不同,国际经济组织主要有三类:(1)全球范围的经济组织,例如国际货币基金组织、关税及贸易总协定等。国际货币基金组织的法律文件是《国际货币基金组织协定条款》。

这个组织在战后初期为美国控制的国际金融组织。自70年代以来,由于第三世界国家日益壮大,它适应形势的发展,逐步反映了发展中国家的某些要求。1980年,这个组织恢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合法席位。

(2)区域性国际经济组织,例如欧洲共同体等。欧洲共同体是西欧各主要国家的组织。1967年7月,法国、联邦德国、意大利、荷兰、比利时、卢森堡等六国,将欧洲煤钢联营、欧洲原子能联营与欧洲经济共同体合并,统称为欧洲共同体。欧洲共同体建立了关税同盟,实行了共同农业政策,设立新的欧洲货币体系。

后英国、丹麦、爱尔兰和希腊相继加入欧洲共同体,使之扩大到东南欧。(3)初级产品国际组织例如石油输出国组织、香蕉输出国联盟等。

石油输出国组织于1960年成立,它的法律文件是《石油输出国组织章程》,该章程规定它的主要宗旨是协调和统一各成员国的石油政策,确定最有效的手段,单独地、集体地维护成员国的利益。经过成员国讨论,它作出的关于石油价格、生产配额的决定对于成员国都有约束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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