联合国安全理事会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上海人民出版社《中国对外经济贸易法律大辞典》第54页(504字)

简称安理会,联合国六个主要机构之一,是联合国唯一有权根据宪章规定作出全体会员国都有义务接受并执行决议的机构,也是唯一有权采取行动来维持国际和平与安全的机构,负有维护国际和平与安全的主要责任。

根据《联合国宪章》,其职权包括:根据宪章的宗旨和原则,维持国际和平与安全;对国际争端进行调查、调解和提出解决方法,促请争端当事国和平解决争端;断定是否存在对和平的威胁、破坏和侵略行为的任何情势;促请各会员国经济制裁或除战争以外的其他措施以防止或制止侵略;必要时,采取必要的武力行动;建议接纳新会员国;向大会推荐秘书长人选;与大会同时分别选举国际法院法官等。安理会由中、美、英、法、苏五个常任理事国和十个非常任理事国组成。非常任理事国任期二年,每年改选五个,不得连选连任。

安理会主席由各理事国按国名英文字母顺序按月轮流担任。安理会每年定期举行两次会议。在安理会主席认为必要或经大会秘书长或任何理事国的建议或请求时,可随时召集。

安理会行动以“五大国一致”原则为基础,即五个常任理事国在实质问题上有否决议,安理会下设专家委员会和接纳新会员国委员会以及军事参谋团等附属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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