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货币基金组织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上海人民出版社《中国对外经济贸易法律大辞典》第61页(1431字)

联合国所属的专门管理与协调国际货币事务的国际性合作金融机构。

根据1944年7月布雷顿森林会议通过的《国际货币基金协定》而建立。1945年12月27日正式成立,1947年3月1日开始工作,同年11月15日成为联合国一个专门机构。总部设在华盛顿。成立时成员国有39个,至1988年底,发展至154个国家和地区。

中国曾为创始会员国,1980年4月恢复了在该组织的代表权,并派代表参加该组织工作。宗旨:通过会员国共同研究和协商国际货币问题,增进国际货币合作,促进国际贸易扩大和平衡发展,开发会员国生产资源,促进国际汇兑,稳定货币汇率,避免竞争性货币贬值,协助会员国建立多边支付制度,消除妨碍世界贸易增长的外汇管制,协助会员国克服国际收支困难。

资金来源由会员国缴纳的份额、借入资金及信托资金构成。会员国缴纳份额是最主要的,由其外汇储备、对外贸易量、国民收入大小而定。

最初规定25%须用黄金,75%用本国货币。至1978年4月第2次修改时取消了25%的黄金缴纳,改以特别提款权。建立时份额总数为76亿美元,至1982年11月增至610.60亿特别提款权,相当于639亿多美元。借入资金有1962年10月为维持美元汇率的稳定,根据“借款总安排”从“十国集团”借入的60亿美元,为解决石油消费国国际收支困难在1974、1975年向石油生产国、发达国家借入的69亿特别提款权等。

从1976年开始,该组织按市场价格出售所存黄金,赚得利润收入也是一种资金来源。主要业务活动:向会员国提供贷款,以解决因经常项目收支逆差而发生的国际收支困难。贷款数额与会员国所缴份额成正比。贷款方式是提取,即会员国用本国货币向基金组织购买自由外汇或特别提款权,还款时以外汇或特别提款权买回本国货币。

最初只有普通贷款,六十年代以后增加了出口波动补偿贷款、缓冲库存贷款、中期贷款、信托基金、补充贷款和扩大贷款等。向会员国提供技术援助,派员帮助会员国处理有关统计资料、建立中央银行、制定银行法规、进行外汇改革、稳定通货等,并监督会员国的外汇安排与外汇管制,召集会员国共同磋商解决有关国际金融货币问题等。管理机构:由理事会、执行董事会、总裁、副总裁及业务机构组成。理事会是最高权力机构,由会员国各派一名理事和副理事组成。

理事通常由各国政府财政部长或中央银行行长担任,有投票表决权,副理事在其缺席时才有投票表决权。理事会每年9月同世界银行联合举行1次年会,决定会员国会籍、份额变动等重大问题。执行董事会是负责处理日常业务工作的常设机构,起初为12人,现有22人,5名由占基金组织份额最多的会员国美、英、德、法、日委派的,我国、沙特阿拉伯各委派一名,其余15名按地理区域划分15个国家集团推选。总裁是最高行政领导人,下设副总裁协助工作,总管基金组织业务工作,由执行董事会推选并兼任其主席。

另设22国临时委员会,负责有关国际货币体系的管理和改革问题,并同世界银行共同设立了“发展委员会”,讨论向发展中国家转移实际资源问题。重大问题都由理事会、执行董事会投票决定。

每一会员国有250票基本投票权,在此基础上,按各会员国认缴份额每10万美元增加一票。重大问题须有80~85%赞成票方得以通过。

美国所占份额最大,有21%的投票权,有最大的表决权和否决权。基金组织在维持国际货币制度的运营与稳定,防止国际货币制度的崩溃方面起到重要作用,在解决国际债务危机方面也起着中心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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