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锡理事会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上海人民出版社《中国对外经济贸易法律大辞典》第66页(527字)

单项商品的国际组织,是《国际锡协定》的执行机构。

国际锡协定签订于1931年,1946年10月解散。1953年以来,世界主要锡生产国和消费国又签订了国际锡协定草案,该草案于1956年生效,同时据草案于同年7月成立了国际锡理事会,此后又相继签订了5个锡协定,国际锡理事会作为协定的执行机构一直存在下来。截止1984年有成员国32个,包括9个锡生产国和22个锡消费国,还有欧共体。总部设在伦敦。宗旨:负责管理国际锡协定的条款和监督其执行情况,调整世界锡的生产和消费,防止锡价过份波动,增加发展中国家锡出口收入,制定锡的最高和最低价格,掌握缓冲存货,调节锡生产国的出口量。国际锡理事会由成员国及欧共体各派代表1名组成,每年开会至少4次,下设执行主席、秘书和缓冲存货经理。

缓冲存货由成员国提供资金,存储一定数额的锡,以实现世界锡产销的长期平衡。当锡价等于或高于最高限价时,理事会在市场上出售囤储的锡,直至锡的市场价格跌至最高限价以下;当锡价等于或低于最低限价时,则在市场上购进锡,直至锡的市场价格涨至最低限价以上。

当存储超过一定数额时,则实行出口管制,规定各生产国出口的锡数量,使世界锡的出口和市场需求保持均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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