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上海人民出版社《中国对外经济贸易法律大辞典》第99页(389字)

东道国基于本国社会公共利益的需要,根据本国法律程序将原属私人性质的财产转移到国家手中,并由国家加以控制和管理的一种强制性措施。

通常是由东道国根据国有化法令,对本国境内外国投资企业资产的全部或一部分实行征用。本世纪60、70年代,随着第三世界国家力量的增长,国际社会掀起了声势浩大的国有化高潮,国有化已成为当今国际投资法领域里突出的问题。发达国家为了保护本国国民海外投资的利益,将国有化分为所谓合法的国有化和非法的国有化两类,而其划分所谓合法与非法的主要标准,就是东道国对被征用的外国资产是否给予“充分、有效、即时”的补偿。

有关国有化的补偿问题最集中地反映了发展中国家与发达国家之间利害关系和立场的尖锐对立。

归纳起来,有关国有化的补偿问题大体上有三种理论和做法,即:不予补偿,给予充分、有效、即时的补偿和给予适当的、合理的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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